3D打印也就是增材制造,是一種快速成型技術:即以數(shù)字模型文件為基礎,運用粉末狀金屬、塑料、蠟或聚合物等可粘合材料,通過逐層打印的方式來構造物體的技術。知識產權法則主要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
3d打印技術作為一項高新技術,總是能夠在知識產權領域引起熱議。一家英國游戲公司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fā)出了停業(yè)“命令”,原因是該商家打印出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戲“戰(zhàn)錘”中人物的實體模型。
還有,一位荷蘭設計者給Thingiverse(美國某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臺)發(fā)送了“下線通知”,作為3D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hingiverse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并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另外,備受爭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布,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3D打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是十分激烈的。今天我們就討論一下3D打印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以及如何規(guī)避這些問題的方法。
(一)3D打印與專利法
3D打印與專利保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專利可以保護產品、制造方法和外觀設計,在3D打印領域,要復制的產品以及產品的外觀設計只要滿足專利的授權條件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但是,專利權人在物理世界中維權會很困難,在3D打印這種半物理半虛擬網絡化的世界中,專利權人需要證明有人確實在物理世界復制了其專利產品,就更加困難。另外,和商標保護類似,專利權的保護也只限于商業(yè)使用,出于非商業(yè)目的的使用就不會造成專利侵權。也不排除專利法發(fā)生根本變革之可能,但如何變革,目前難以預料。
(二)3D打印與著作權法
1.3d打印模型是作品還是技術方案?
對3D打印使用的模型,適用著作權法(將其看作“作品”)還是專利法(基于發(fā)明外觀設計的特性而視其為“技術方案”),人們有一些分歧;但主流觀點認為應當適用著作權法。我們認為在中國法律制度語境下,將3D打印“模型”歸為著作權法調整的對象,雖有簡單化處理之嫌疑,但確實是更多地體現(xiàn)了這種智力成果的本質。我國去年3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實用藝術作品”被添加到了受保護范圍內,具有實際用途和藝術效果的3D打印作品的外觀將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對3D打印行業(yè)的有序發(fā)展極為有利。但是,怎樣具體判定一件3D打印作品兼具實用性及藝術性,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對3D打印作品的外觀設計保護如何分工配合,需要等待司法解釋或配套的實施細則來更加明確。
2.3D打印的“復制”問題
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是否侵權時,還需要關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立體到立體,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模型,打印出立體物品;第二,從文字到立體,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平面到立體,即將電腦中的平面設計圖形通過程序打印成立體物品?,F(xiàn)在的問題是,這三種打印方式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復制”呢?
首先,從平面到平面或是從立體到立體,都屬于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哪怕是縮印、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復制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復制將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從文字到立體的方法,一般不會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立體均屬于兩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復制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
需要討論的是,從平面到立體的3D打印是否屬于復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議頗大。
在2006年的“復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的儲蓄罐,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yè)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顯然,同為“平面到立體”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復制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復制”的規(guī)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復制,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復制”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復制”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3.3D打印的“合理使用”問題
出于個人目的通過3D打印出的物品似乎與我們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知識產權“合理使用”有所不同。“合理使用”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其范圍只限于無形的知識產權,且出于非商業(yè)性目的的使用,不涉及“有形”財產。3D打印出來的實物已非僅涉及單純的知識產權,它借助于有形實體,且已經涉及一定的“經濟利益”,可能就不能簡單照搬知識產權法的“合理使用”了。如果有人只是在電腦中觀賞、把玩“模型”并不將其打印為實物,則無疑是合理使用;如果邁出“打印”那一步,則顯然不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因此,在打印時要經過物品創(chuàng)造人的允許成為解決這一局面的一種辦法。
(三)3D打印中的商標問題
關于商標領域,出于商業(yè)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在3D打印物品上使用別人商標的行為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無異。唯有區(qū)別的是:3D打印出于個人使用之目的而在自己使用的物品上使用他人商標,這可能更多地與設計打印模型的人有關。如果3D打印普及,一般個人均掌握設計技術,則有可能根據(jù)自己的需要“打印”出自己喜歡的物品,并隨意打上某知名商標。這種情況是否侵權?比如,小李十分喜歡“耐克”品牌的鞋,但到商場購買,價格過于昂貴。于是自己運用CAD或3D掃描耐克鞋等計算機技能設計并打印出印有“耐克”商標(未經耐克公司同意)的鞋,而且不只一雙,自己穿。
小李的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標權?盡管“打印”人沒有用此鞋去從事商業(yè)行為,但確實損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如果不能“打印”,應該會到商店中購買;現(xiàn)在由于自己可以“打印”,使耐克公司失去一次賣鞋的機會);如果這樣的“打印”人眾多,商家的損失無疑是巨大的。由于涉及到打印材料的不同,如果打印的鞋質量不好,或形狀有變,每個打印者打印出來的鞋質量上因種種原因而有差異,這是否會貶損該商標的良好聲譽? 出于個人之目的而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了別人專利或商標,確實給自己帶來利益而讓有關權利人利益受損的行為,在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下,是不視為侵權的。這些問題在3D打印普及的情況下,的確是需要研究的。
(四)3D打印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挑戰(zhàn)
在討論3D打印對知識產權的影響過程中,有時難免會出現(xiàn)過高或過低的判斷:可能夸大也可能低估某些問題。就3D打印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而言,認為3D打印會給現(xiàn)存知識產權制度帶來顛覆性的挑戰(zhàn),無疑是夸大其詞;但說一點挑戰(zhàn)也沒有,現(xiàn)有知識產權制度完全能夠應付其帶來的問題,顯然是沒有看到這種新技術可能帶來的變化。實際上從事物發(fā)展的規(guī)律來看,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如果將來某一天,3D打印技術無所不能且人人觸手可得,則可能會給知識產權制度帶來顛覆性的變化。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它仍然要遵循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原則。
因此,不管是現(xiàn)在還是將來,3D打印在知識產權上的糾紛都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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